云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城市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补充规定

发布时间:2017-02-27   浏览次数:2   发布者:admin

云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城市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补充规定
(暂行)
 
    第一条  为全面惯窃党的教育方针,加强校风、学风建设,优化育人环境,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云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学生违纪处理条例(暂行)》、《云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暂行)》,本着思想教育与行政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关于请病假、事假的补充规定:
    ㈠ 严格遵守教学作息时间,不早退、不迟到、若因病在外就医或不能坚持上课,须在当日事前两小时内向班主任提出书面申请请假,事后须需交验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病历及就诊发票(在校医务室就诊的,交验医生证明及开药发票),未按要求办理的按旷课处理。请病假1天以内(含1天)的由班主任审批;3天以内(含3天)的,由城市学院院长审批,报教务处备案;3天以上的按《云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暂行)》第二章第三条办理。
    ㈡ 若有特殊情况必须请事假者,必须由本人亲自与班主任办理请假手续,不得请霸王假。
    ㈢ 学生上课时间不得随意进出教室,有事必须向任课老师请假,否则按早退处理。
    ㈣平时考勤由班级考勤员严格进行考勤,教学秘书及班主任进行不定期抽查,检查中如出现包庇现象,严肃处理。
    第三条  关于“学生住宿、安全管理”的补充规定:
    ㈠ 住校学生23:30以前必须回到宿舍按时就寝,不得在外留宿(若遇特殊情况不能回校,必须向班主任请假),23:30后不得在室内大声喧哗。
    ㈡ 不允许学生在23:30之后外出,如遇特殊情况须征得值班老师允许后由执勤人员开门出去。
    舍长周末及节假日须按规定到本单元值班室签到,并如实填写各项内容,不得弄须作假。并有责任提醒每位舍员在离开(或晚上睡觉)时要反锁门。
    ㈣对违章用电、使用违禁电器的学生上报学院根据《云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处理。
    ㈤未办理走读手续的学生不得在校外租房。
    ㈥未经允许不得私自搬动宿舍或床位,不得在宿舍饲养宠物。
    ㈦我院学生在校园内的任何地方不得饮酒;不得因在校外饮酒而违反学院规章制度,或影响他人的学习和休息。
    第四条  对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惩前毖后的原则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院上给予学生的纪律处理,应当与学生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况:
    ㈠ 违纪行为达不到学校处理的;
    ㈡ 违纪行为达到学校处理,但认错态度积极、能及时配合学院有关方面澄清事实且由学校责成院级予以处理,学校不再追究的。
    第五条  纪律处理的种类分为:
    我院全体学生要自觉接受并配合班主任、学生干部、检查小组人员的督察,若违规或不服从管理的,给予相应的院级的处分。城市学院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分为:通报批评、警告处分、严重警告处分、记过处分。
    ㈠ 院级通报批评:适用于错误较轻、影响不大,无不良后果的违纪行为。
    ㈡ 处分
    1、警告:适用于错误较重、影响不大,无不良后果的违纪行为。
    2、严重警告:适用于错误较重、影响较大,无不良后果的违纪行为。
    3、记过:适用于错误较重、影响较大,有不良后果的违纪行为。
    第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处理:
    ㈠ 违纪情节及后果较轻微的;
    ㈡ 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㈢ 受他人胁迫或诱骗而违纪的。
    第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可以从重处理。
    ㈠ 再次受院级违纪处理的;
    ㈡ 同时有两种及以上违纪行为;
    ㈢ 多次违纪或认错态度不端正的加重一级处理或上报学校处理;
    ㈣ 达到学校处理的将上报学校予以处理。
    第八条  学生违纪院级处理规定。
    对无故旷课或不参加各种集体活动、请假逾期不归和不假离校(含节、假日)者,在一学期内累计学时达下列情况给予如下处理:
㈠ 1学时至3学时者,院级批评教育;
㈡ 4学时至8学时者,给予院级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处分;
㈢ 9学时至1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㈣ 11学时至12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㈤ 13学时至14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㈥达到14学时以上将上报学校;
学生旷课除按正常考勤记载旷课时数外,其余按下列规定计算:
1、每学期开学时未经请假或虽请假而超假的每天按旷课6学时计;
2、不假离校或逾期不归者,每天旷课按实际授课学时计;
3、学生在校旷课一天,若实际授课不足6学时,按6学时计,超过6学时按实际授课学时计;一次集体活动按2学时计;上课迟到或是早退4次算旷课1次,依次类推。
㈦ 各班考勤由班级纪检委员负责登记在城市学院班级上课情况登记表中,每节课下课后交任课教师签字确认,学生考勤由班纪检委员一星期统计一次并交至团总支纪检部。
㈧ 凡不按本补充规定“第二条”“第三条”执行的,第一次通报批评:二次以上(含二次)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且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由当事人自己负责。
㈨在公共场所或是校内聚会饮酒,未引起不良后果者,给予通报批评:因饮酒违反学院作息制度,或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凡因酗酒造成严重后果或是不良影响者,上报学校进行处分。
㈩在宿舍内发现任何一种酒或空酒瓶,第一次通报批评:两次以上(含两次)给予相应处分。(能讲明当事人的,给予个人处理,相互隐瞒实情的,给予宿舍成员集体处理)。
    第十条  团总支、学生会成员以及班级学生干部如违反上述条例,加重一级处理,并责令无条件退出工作岗位。
    第十一条  受处分者,附加下列处罚:
    ㈠从处分公布之日起,受警告以上处分的一年内不得参加评定专业奖学金;
    ㈡从处分公布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参加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等优秀个人的评选。
    ㈢从处分公布之日起,非党员同学一年内不得参加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或被列为发展对象,预备党员延期转正,正式党员须向支部大会做书面检讨。
    第十二条  处理决定以院级文件方式下达各班,所有处理材料由辅导员存档,并报学校学生工作处备案;处理决定不存入学生个人档案,但应随当学期学生个人成绩通知单寄送给学生家长。
    第十三条 本规定对学生违纪处分每个月统计通报一次。本规定未涉及内容按文理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院务会通过,院长批准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城市学院负责解释。
 
 
 
 
                                                                      云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城市学院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