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城市学院学生会章程(暂行)
发布时间:2017-02-27 浏览次数:1 发布者:admin
云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城市学院学生会章程(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城市学院学生委员会(简称学生会)是实现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全院性青年学生组织。
第二条 学生会依据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学生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 本章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云南师范大学学生会章程(修订稿)》、《云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学生会管理章程(暂行)》(2005年8月)的原则制定。
第四条 基本义务:
1、遵循和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开展学生工作,促进学生的德智体能全面发展,团结和引导广大学生热爱祖国、勤奋学习、勇于实践、全面发展,成为适应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合格人才。
2、作为城市学院直属党支部和行政联系同学的桥梁和纽带,密切配合城市学院中心工作,促进同学之间、同学和老师之间的沟通和团结,积极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在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前提下,表达和维护学生的正当利益。
3、组织学生开展思想教育活动、学习活动、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倡导和组织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提高,努力为同学服务,促进同学全面发展。
4、通过正常渠道,反映广大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维护校规校纪,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同学之间、同学于教职员工之间的团结,协助学院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整洁优雅的学习、生活环境,努力为广大同学服务。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 本会实行个人会员与团体会员结合制。
1、我院正式学籍且承认学生会章程者均可经考核选拔入会成为个人会员。
2、各班班委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六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1、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按学生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本会重大事务的权利。
3、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意见,实行民主监督的权利。
4、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和会议的权利。
5、按照规定提出申请退会的权利。
第七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1、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2、遵守学生会章程,执行学生会决议,完成学生会交托的任务。
3、维护学生会的团结和声誉。
4、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勤奋学习。
5、遵纪守法,维护学校和本院的声誉。
第三章 学生代表大会
第八条 云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城市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
第九条 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审议和通过学生委员会工作报告。
讨论和决定学生会的工作任务和目标。
讨论、修改和制定学生会章程、条例及制度。
审议通过大会提案。
谈论、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学生代表大会一般二至三年举行一次,由学生委员会负责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由学生会主席团提议,并得到三分之二以上人数通过,可提前或延迟召开。
第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有学生所在班级民主选举产生,学生委员会各部室负责人组成代表委员会;学生代表大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当选代表参加才能召开。
第四章 学生委员会
第十二条城市学院学生委员会(简称学生会)在学生代表大会期间学生代表大会行使其授予的职权,受其监督,并对其负责。
第十三条学生委员会受学生代表大会的委托,行使以下职权:
1、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大会的决议,决定学生会的重大事务。
2、根据实际情况负责召集学生代表大会。
3、选举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4、任命或免去学生会各部室负责人。
5、决定聘任或解聘学生会干事。
6、指导和帮助各班委开展工作,审查和监督学生会主席团的日常工作和决定。
第十四条学生委员会一般每届任期二年,若学生代表大会因故提前或推迟举行,其任期也相应调整。
第十五条学生委员会委员由学生会推荐及同学提名候选人,依据一定的程序考核,有主席团通过会议决定任用。
第十六条学生委员会设置主席一人,副主席两人,此三人构成学生会主席团。
第十七条学生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学习部、外联部、文艺部、体育部、生活部、具体部室设置可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第十八条各部室接受学生委员会的检查、监督、并对学生委员会负责。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十九条班级委员会(简称班委会)使学生会的最基层组织,在学生会的领导下,在班主任、辅导员的指导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班级委员会由全班学生直接选举产生,对全班同学负责,并受其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云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城市学院学生会负责解释。
云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城市学院
二O一O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