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城市学院团总支学生会工作条例(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云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城市学院总支部委员会(简称城市学院团总支)、城市学院学生委员会(简称学生会)是实现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青年学生组织。
第二条 为了使我院团总支、学生会工作能够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加强团总支、学生会内部管理,规范成员行为,明确各部门责任,提高团总支、学生会干部素质、使我院团总支、学生会能够更好地为同学服务,特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对我院团总支、学生会所有成员均具有效力。
第四条 团总支、学生会的基本任务是: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循党的教育方针,团结和带领全院同学刻苦学习、积极实践、奋发成才。
2、结合青年学生的特点,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文体活动,引导广大同学走健康成长的道路。
3、围绕经济学院中心工作,配合经济学院以及文理学院有关部门开展工作,维护学院稳定。优化育人环境。
4、通过正常渠道反映广大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参与学院有关民主事务的管理,配合城市学院解决学生学习、生活上的困难,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努力为广大同学服务。
第五条 依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云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学生会管理章程(暂行)》(2005年8月)、《云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城市学院学生会章程(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系团总支、学生会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工作准则
第五条 团总支、学生会开展工作必须在国家宪法和法律、校规校纪、学生会章程所允许的范围之内。
第六条 团总支、学生会开展工作必须自觉服从院团委的指导。
第七条 团总支、学生会开展工作、组织活动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民主集中制。
2、独立自主。
3、深入实际,密切联系同学。
4、团结互助,分工协作。
5、服务同学,服务城市学院,服务文理学院。
6、工作有计划和总结。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团总支、学生会工作必须坚持为广大同学健康成长服务,为城市学院学生工作的改革和发展服务。
第九条 团总支设计团总支书记2名(辅导员兼任新老区各1名、以老区为主要负责)、主席团(由团总支书记、副书记、学生会主席、副主席、办公室主任组成)、团总支副书记新老校区各1名(由学生担任),常设组织部、宣传部、纪检部;学生会新老校区各设主席1名、副主席2名,常设办公室、学习部、文艺部、体育部、生活部。
第十条 团总支书记职责:
1、负责团总支全面工作。
2、主持团总支日常工作。负责支持召开全委会和工作例会,传达院党总支和上级团委决议和有关文件精神,研究确定城市学院团的工作任务。
3、及时掌握全院共青团工作动态,经常向上级团委反映情况,汇报并请示工作;及时向上级团组织布置工作,交流情况。
4、集中力量抓好每个阶段的中心工作,督促、协调团总支、学生会各学生干部抓好各项工作。
5、抓好团总支、学生会及全体学生干部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关心其学习、工作、生活,协调各方面关系,争取各方面支持。
6、指导学生会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主席团职责
1、负责对重大事项的讨论及决策。
2、负责团总支、学生会章程、条例的拟定、修改及实施。
3、负责决定团总支、学生会干部的任用、培训、考核及解聘。
第十二条 副书记职责
1、积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正确的工作方向。
2、协助团总支书记开展工作,统一负责管理、协调组织部、宣传部、纪检部有序开展工作,支持和保证各部室反映责任充分行使职权。
3、在团总支书记因其他事务不能主持工作期间代理书记主持工作。
第十三条 团总支各部长职责
1、管理、策划本部室工作,确定工作方向,对本部室工作负全面责任并负责本部室工作的开展,团结、带领干事完成工作任务。
2、积极探索部室工作新思路、新方法,不断开创部室工作新局面。
3、做好干事的传、帮、带工作。
4、主持本部室例会,传达和完成主席团或其他上级部门的知识和所布置的工作。
5、列席主席团会议和参加团总支、学生会干部例会,共同商讨团总支、学生会发展目标和途径,参与有关工作决策。
6、积极主动做好本部室重大事务问题工作,做好检查、监督和协调本部室与其他部室之间工作。
第十四条 组织部:
1、负责团员档案、团员证的收取,团员证的注册、补办及团费的定期收缴。
2、负责做好新团员的发展工作,超龄团员的退团工作,转接团员的组织关系,做好团员教育和管理工作。
3、负责团日活动的组织、检查、评比和总结。
4、负责团员各种推优、评优工作。
5、密切与院团委组织部联系,积极配合其工作。
6、积极配合团总支、学生会其他部门搞好院内各项活动及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纪检部
1、制定完善的考勤制度,及时汇报缺勤、迟到情况并及时做出纪检通报。
2、制定纪检条例,规范学生行为。对违反学风、考风建设,学习、生活纪律等不文明行为,进行监督。
3、负责城建学院同学纪律情况的检查评比工作,保存纪检档案并定期汇总,定期召开各班的纪检委员会议,总结全院同学的违纪情况,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4、负责城建学院所有学生活动的考勤及秩序。
5、配合团总支、学生会各部做好工作,保证各项学生活动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 宣传部
1、负责做好对党员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及热点新闻的宣传工作。
2、负责对全院团员进行思想教育理论学习,营造正确的舆论氛围。
3、负责宣传推广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事迹。
4、负责做好学院内日常活动的宣传工作。
5、负责学院内各种海报、通知、宣传栏的制作和张贴。
6、积极配合城建学院团总支、学生会搞好院内宣传工作。
7、积极配合团总支、学生会其他部门搞好院内外各项活动及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学生会主席职责
1、积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正确的工作方向。
2、协助团总支书记开展工作,统一负责管理、协调办公室、学习部、外联部、文艺部、体育部、生活部有序开展工作,支持和保证各部负责人充分行使职权。
3、全面负责学生会工作,主持学生会日常工作,对各部室需完成的工作布置调配,协调各部门事务。
4、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后决定学生会发展规划、学期工作要点、重大改革及其他重大事项。
5、根据主席团会议的决定任用、培训、考核及解聘学生会干部。
6、负责召集并主持全委会会议及干部会议。
7、代表学生会,执行主席团奖惩决定,处理重大对外事务。
第十八条 学生会副主席职责
1、协助主席分管各部室,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积极主动做好分管部室重大的指导工作,做好检查、督促和协调各部室间的工作。
2、积极主动向主席团提出有关工作及分管干部考核的意见和建议,提供政策参考。
3、完成主席委托的其他工作,在学生会主席因其他事务不能主持工作期间代理主席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学生会各部长职责
1、管理、策划本部室工作,确定工作方向,对本部室工作负全面责任本部室工作的开展,团结、带领干事完成工作任务。
2、积极探索部室工作新思路、新方法,不断开创部室工作新局面。
3、做好干事的传、帮、带工作。
4、主持本部室例会,传达和完成主席或其他上级部门的指示和所布置的工作。
5、列席主席团会议和参加团总支、学生会干部例会,共同商讨团总支、学生会发展目标和途径,参与有关工作决策。
6、积极主动做好本部室重大事务问题工作,做好检查、监督和协调本部室以其他部室之间工作。
第二十条 办公室
1、办公室是学生会的协调枢纽部门,担负沟通和联系学生会内各部门、各级学生会的之间的各项工作。
2、主要负责起草学生会各类通知报告,签发和转达学生会的各种通知文件。
3、负责学生会全体会议、主席团会议等会议的会务工作。
4、落实学生会内部制度的执行情况,负责全体学生干部档案的建立工作。
5、管理学生会的财物和各类资料。
6、负责团总支、学生会各种活动的归档工作。
7、直接对主席团负责,协助主席处理学生会日常事务。
8、安排学生会值班工作。
9、积极配合团总支学生会其他部门搞好院内外各项活动及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习部
1、做好学生的学风建设工作。
2、配合老师做好教务工作。
3、负责组织学术讲座和各类学习交流活动以及对学生成员的学习监督工作。
4、积极配合团总支、学生会其他部门搞好院内外各项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生活部
1、加强寝室文化、风气建设,开展寝室文化系列活动,如寝室装饰大赛。
2、对各种学生活动提供后勤物资。
3、了解同学们生活上困难,及时收集、整理同学对学校后勤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到有关部门,解决同学们在生活上的实际困难。
4、定期对学生寝室进行卫生检查、评比,及时公布,期末评出“优秀文明寝室”。
5、收集贫困学生的情况,协助辅导员老师做好贫困生助学工作。
6、积极配合团总支、学生会其他部门搞好院内外各项活动及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体育部
1、负责组织各项重大体育活动,负责筹划、组织和安排院内体育活动。
2、组织管理城建学院各运动队,并抓好训练和比赛,在各种比赛中力争取得好成绩。
3、负责学生体能达标的训练工作。
4、积极配合团总支、学生会其他部室搞好院内外各项活动及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文艺部
1、负责组织、参加各种文艺活动,丰富学生课余文化生活。
2、选拔、培养文艺人才,组织开展各种文艺活动。
3、承办院级各种文艺活动。
4、积极配合团总支、学生会其他部门搞好院内外各项活动及日常工作。
第四章 干部守则
第二十五条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关心国家大事。
第二十六条 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互相学习,共同做好团总支、学生会工作。
第二十七条 坚持为同学服务的思想,密切联系广大同学,自觉接受同学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工作热情,实事求是,勇于创新。
第二十九条 遵纪守法,不得滥用职权或以权谋私,勇于同不良行为和风气作斗争。
第三十条 严以律己,以身作则。
第三十一条 模范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自觉遵守团总支、学生会的规章制度。
第三十二条 学习刻苦努力,圆满完成各项学习任务。
第五章 干部管理
第三十三条 团总支、学生会干部是团总支、学生会自身建设和开展的骨干力量,是团总支、学生会自身建设和事业发展的重要保证。
第三十四条 凡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本科生均可通过考核担任团总支、学生会干部。
第三十五条 团总支、学生会干部必须在政治上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学习勤奋努力,有一定的特长和工作能力。
第三十六条 团总支、学生会干部必须热爱团总支、学生会,有较高的工作热情,较好的群众基础和一定的奉献精神。
第三十七条 团总支、学生会干部除特殊情况外,按有关规定由民主选举产生。
第三十八条 团总支副书记、学生会主席,副主席需由城市学院团总支、学生会考核认可后,报院团委批准。
第三十九条 各班班委干部由各班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民主选举产生,报城市学院团总支、学生会备案。
第四十条 团总支、学生会干部必须参加民主生活会。
第四十一条 团总支、学生会干部必须参加理论学习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工作能力和学习水平。
第六章 奖惩制度
第四十二条 加强组织纪律性是团总支、学生会工作正常、高效开展的保证,是团总支、学生会工作不断巩固的保证。
第四十三条 凡符合以下条件者,团总支、学生会根据《城市学院学生干部管理条例(暂行)》给予奖励并记入学生干部档案。
1、工作积极主动,踏实肯干、认真负责,会议及日常活动无迟到、缺席现象。
2、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坚持维护集体利益和团总支、学生会声誉,敢于同不良倾向作斗争。
3、积极宣传学校、我院及团总支、学生会工作,成绩突出。
4、发扬主人翁精神,起模范带头作用,为团总支、学生会工作出谋划策,工作生有创新,成效显著。
第四十四条 凡达到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者,在评优时优先。
第四十五条 凡具有以下情形者,根据《学生会章程》给予批评并计入学生干部档案。
1、工作马虎随便,造成不良形象。
2、在工作会议等集体活动中无故缺席,迟到。
3、违反国家法律,校规,校纪和学生会制度。
4、不能以身作则,在同学中形象差,影响坏。
第四十六条 凡具有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者不得参与评优。
第七章 财产使用及管理
第四十七条 团总支、学生会经费均用于保证学生会日常工作和各项活动正常开展,管理上实行款账分离,专人负责。
第四十八条 团总支、学生会的经费使用以节约成本,严格管理,不允许私人借款或挪作它用;结余现金应及时上交,流动现金不得超过100元。
第四十九条 各部室开展活动需要使用经费时,必须做出预算,与团总支书记取得联系,征得同意后方可开支。
第五十条 报账时单据需齐全(全国统一专用财务发票),负责人签名后方可报销入账。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遵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所有干部必须严格遵守执行,并欢迎全院学生监督。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一经制定不得随意更改,但随工作的发展变化,将进一步改进完善。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由云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城建学院团总支、学生会负责解释。
云南师大文理学院城市学院团总支
云南师大文理学院城市学院学生会
二0一O年四月十八日